“十三五”期间广西继续贯彻落实民品生产贷款贴息政策

  发布日期: 2019-03-13 09:39   


  执行民品贴息政策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关心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具体体现。为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相关文件精神,近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宗委联合下发《关于“十三五”期间继续做好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桂财金〔2019〕13号)。

  通知首先明确了民贸民品贴息资金的支持方式。从2019年起,自治区在测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时,已将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支出考虑在内。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族工作实际,统筹自治区均衡性转移支付等有关转移支付和结合自身财力足额安排预算资金,确保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支出。

  通知还明确了政策支持的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范围。贸易贸易企业按照《自治区民委 自治区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确定“十三五”期间全区民族贸易企业的通知》(桂族发〔2016〕179号)确定的“十三五”期间全区民族贸易企业名单执行。民品企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宗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确定“十三五”期间广西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桂民宗发〔2018〕257号)确定的“十三五”期间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执行。

  通知指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关于扩大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承贷金融机构范围有关事宜的文件的通知》(南宁银发〔2018〕235号)精神,自2018年9月1日起,将所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除财务公司)纳入执行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的承贷金融机构范围。

  通知还确定了贷款贴息率按照2.88%给予补贴。

  通知要求,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与当地民宗部门和人民银行,结合本地实际,共同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通知强调,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加强协调配合,防止出现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对贴息政策落实情况将开展不定期抽查考核,对不落实贴息政策的市、县,视情节依法依规予以通报批评、扣减转移支付资金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