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条文解读之十九

来源: 自治区民宗委  |   发布日期: 2019-12-12 16:07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译、出版各类读物、音像制品,支持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媒体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频率、频道或者专题节目、栏目,增加播出语种和播放内容、时间,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语言电影电视剧的拍摄、制作、译制、放映。

【解读】本条是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中的应用和发展的规定,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编译、出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各类读物工作和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频率、频道或者专题节目、栏目等方面应当履行职责的规定。本条款内容有三个方面: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译、出版各类读物。《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5月19日)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支持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事业发展,做好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译制、制作和播映,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的翻译、出版。”此规定明确指出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的翻译、出版,是国家的职责,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组织编写翻译时事政治、法律法规、科普、文化等领域‘双语’读物,逐步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优秀出版物、外文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优秀出版物双向翻译出版的数量和质量。为社会提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服务。”2017年3月17日,《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十三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的通知》也提出:“组织编写翻译时事政治、法律法规、科普、文化等领域双语读物,努力提高翻译出版的数量与质量。实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史研究工程,将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5个语种翻译史列入科研项目。做好少数民族经典文库翻译工作,扩大少数民族文化在国内外影响力,精选一批有代表性的各民族典籍和优秀现当代文化艺术作品,进行民汉互译,打造民族语文翻译精品。”文件明确要求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译、出版各类读物,包括双语教学教材、时事政治、法律法规、科普、文化等领域双语读物,并不断提高各类读物翻译出版的数量与质量,不断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读物的需求。

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广播电台、电视台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频率、频道或者专题节目、栏目,增加播出语种和播放内容、时间。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事业是我国少数民族新闻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舆论阵地,是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重要力量,是促进民族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信息工具和桥梁,是保护民族文化、发展民族教育的有效方式,是我国少数民族群众表达民意、实现政治社会化功能的一条主要渠道。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肩负着大众媒体的传播功能,是少数民族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载体之一,也是少数民族行使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自由的重要标志。设置少数民族语言频率、频道或者专题节目、栏目,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具体要求,是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需要。1955年10月,毛泽东同志指出:“在少数民族地区办报,首先应办少数民族文字的报。”在党和政府的扶持帮助下,5个自治区及有关地区相继创办了自己的报纸和杂志。1986年11月,中宣部、国家民委转发《全国少数民族文字报纸经验交流会议纪要》,就少数民族文字报纸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意见。1991年12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要搞好民族自治地方的新闻出版,特别是少数民族文字的报刊图书工作。”《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5月19日)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支持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事业发展,做好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译制、制作和播映,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的翻译、出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2009年7月5日)规定:“提高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制作能力,加强优秀广播影视作品少数民族语言译制工作。提高民族地区电台、电视台少数民族语言节目自办率,改善民族地区尤其是边远农牧区电影放映条件,增加播放内容和时间。”“对涉及少数民族事务的重大宣传报道活动、少数民族文字重大出版项目,给予重点扶持。逐步实现向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区基层单位免费赠阅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普及科学文化技术知识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加强少数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工作,逐步提高优秀汉文、外文出版物和优秀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双向翻译出版的数量和质量。扶持民族类重点新闻网站建设,支持少数民族文字网站和新兴传播载体有序发展,加强管理和引导。少数民族出版事业属公益性文化事业,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加大对纳入公益性出版单位的少数民族出版社的资金投入力度,逐步增加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财政补贴。”《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1年10月18日)指出:“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开展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工作,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党报党刊、广播影视节目、出版物等译制播出出版。”2014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看望参加全国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的少数民族委员时十分关心少数民族文字“上网”情况,关切地询问“人民网、新华网都有少数民族语言版本吗”“几个民族的文字都有”“各个自治区的官方网站都有少数民族文字版本吗”等问题。2017年3月17日,《国家民委“十三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要求:“(七)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出版广播影视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工作,加强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译制和播出能力;支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网站和新兴传播载体有序发展。”

三是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语言电影电视剧的拍摄、制作、译制、放映。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作为现代化的大众传播媒介,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社会影响力,是意识形态的载体,承担着宣传先进思想文化和推行使用语言文字的重要任务。少数民族语言电影电视剧和广播电视网络节目等作为少数民族语言文化作品,由于不受文化水平的制约,少数民族群众都可以听懂本民族语言的广播,看懂本民族语言的影视节目,深受少数民族群众喜爱,是少数民族在国家社会生活中享有平等文化话语权的重要标志,是促进各民族相互交流的“活态”形式,是增进民族大团结的重要纽带,也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推行使用的重要载体和渠道,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前沿阵地和重要领域,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使用发挥着引领和示范作用。因而,重视少数民族语言电影电视剧的拍摄、制作、译制、放映工作,不仅是我们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需要,是宣传部门、文化部门、广播电视部门的重要任务,也是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化事业发展的迫切要求。少数民族语言电影电视剧等民族文化影视作品使用语言文字是否合乎规范,不仅关系到民族精神、民族文化传播宣传的实际效果,而且对社会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应用和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新闻事业发展也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新闻事业发展,开展少数民族题材电影电视艺术骏马奖评选活动,自1986年开始隔年举办一届;启动中国少数民族电影工程,计划为每一个少数民族拍摄至少一部电影;开展少数民族精品电影展,为人民群众公益放映民族精品影片;国家资助更新改造一批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译制设备,先后在内蒙古、西藏、新疆等省区扶持建立10个少数民族语言影视译制中心,并研发出电影译制数字化新技术;等等。当前,我国少数民族题材和语言的影视剧制作宣传得到快速发展。但与当下我国影视产业蓬勃发展的整体趋势相比,少数民族题材和语言的影视作品呈弱化之势。作品匮乏,数量不多,质量也不高,影响有限,在民族语言电视台和影院中放映的民族语言影视作品不多,即使是少数民族题材的电影电视作品在各级电视台中播出的数量也很少。影视作品这种为各民族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娱形式,在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中的功能开始弱化。这也是影响和制约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国家加强促进少数民族电影和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工作,用法律政策制度来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或题材影视作品的拍摄、制作、译制、放映。比如2010年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明确提出:“继续加大对少数民族语言电影译制工作的扶持力度,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看懂看好电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四十三条明确提出:“国家采取措施,扶持农村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开展电影活动。国家鼓励、支持少数民族题材电影创作,加强电影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工作,统筹保障民族地区群众观看电影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6年12月25日)第四十条也明确规定:“国家加强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产品的供给,加强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及其在民族地区的传播,鼓励和扶助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支持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可见,国家对少数民族题材和语言的电影电视的生产、供给等的重视程度只增不减,相信今后国家或有详细的支持和鼓励政策出台。这意味着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少数民族题材和语言的电影电视事业予以支持和鼓励,对少数民族群众的电影电视作品需求予以法律保障,对少数民族文化的繁荣发展予以政策支持。建设文化强国,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中华文化的繁荣发展,也自然离不开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繁荣发展。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语言电影电视剧的拍摄、制作、译制、放映。要站在“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更好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民族地区又好又快发展,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实现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语言电影电视剧的拍摄、制作、译制、放映力度。要加大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措施的力度,推进民族地区电影电视制片单位转企改制,多元发展,并鼓励电影电视发行企业参与少数民族题材和语言的电影电视发行工作。要对少数民族题材和语言的电影电视剧播放有特殊的扶持政策,增加电视台黄金时段播放少数民族题材和语言的电影电视剧时间,更多关怀少数民族题材和语言的影视剧。要制定鼓励和扶持举措,对少数民族题材和语言的电影电视剧,特别是精品剧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投入。要鼓励少数民族题材和语言的影视作品创作,加强少数民族题材和语言的影视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少数民族影视播映、发行市场,努力推出佳作、推出人才特别是少数民族语言影视人才。对在少数民族题材和语言的影视剧创作上成绩突出的影视工作者要给予重奖,鼓励广大艺术工作者的创作热情。

多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发展。199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规定:“五、加强壮语文的新闻宣传和壮文教材、图书、报刊的出版发行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做好民族语言文字的广播、电视的新闻出版工作,不断提高边远民族地区的广播电视覆盖率,促进民族语文的翻译、出版、教育、新闻、广播、影视、古籍整理事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区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力度,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迅速。目前,我区的壮文报纸有《广西民族报》(创刊于1957年),壮文杂志有《三月三》(创刊于1986年),是党委和政府民族工作的坚强的舆论阵地,是展示我区各民族风采和民族工作成就的重要窗口。成立于1957年5月1日的广西民族出版社是全国唯一一家具有壮文出版资质的出版社,少数民族文化出版物成果丰硕。比如2014年,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共审批区内出版单位出版壮文图书69种,总印数13万多册。出版壮语音像制品6种,总印数1.1万多张。广西电视台开办有“壮语新闻”栏目,该栏目开播于1994年10月,目前卫星频道每周一至周四上午7∶00播出,新闻频道每周周一至周四14∶30播出,时长10分钟。广西电台的壮语节目于1971年10月1日恢复播音,用壮语北部和南部两种方言口头翻译播音。1982年,自治区党委批准广西电台成立壮语部。1983年10月1日,正式用壮语文稿标准音播出,并用壮语文自采自编。1985年,壮语节目进行改革,变综合性壮语节目为“壮语新闻”“壮乡新风”“壮语专题”“壮语文广播讲座”等专题节目。1989年,壮语部改为民族部。1994年10月1日,撤销民族部,在新闻综合台设置的“乡村风采”“民族之光”等板块节目中各开设5分钟“壮语新闻”,直至1995年。广西的县级广播电台中也有用少数民族语言播音的。1989年12月1日,武宣人民广播电台用武宣壮语播音。1990年10月23日,三江侗族自治县成立广播电台,用侗语播音。截至2018年4月底,全区共有35个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设了民语节目,其中自治区级2个,市级2个,县级31个,开设了100多档民语节目。目前开播的民族语语种包括壮语(多支系)、瑶语、苗语、侗语、仫佬语和毛南语、京语7个语种,民族语广播电视节目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自2014年“壮族三月三”成为我区法定节日之后,我区不断加大对民族语在“壮族三月三”民族文化活动的宣传打造力度,2017年“壮族三月三”期间,广西电台、广西电视台开展“壮族三月三”民歌推广、民族语新闻大直播等活动,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这些与其他自治区和兄弟民族相比、与我区各族人民的需求仍有较大差距,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报纸杂志种类不多且发行量小,广播电视节目播放时间短、内容单一、信息量小,且形式呆板、重播率高,还有播音、制作等人才匮乏等问题,严重制约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事业发展,需要引起各级人民政府重视并给予大力扶持。由于财力有限等各方面原因,目前建立广西少数民族语言频率、频道困难较大。根据这一实际,推进广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网站和新兴传播载体有序发展,不失为一种有效途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信息科技的发展,互联网正在成为人们生活特别是青少年生活的一部分,成为影响青少年成长的重要因素。要增强青少年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吸引力,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就必须高度重视互联网这种全球化新型传媒的崛起和现实影响力,研究和利用互联网的特点和优势,加大互联网和网络媒体建设力度,特别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专业网站的建设,使之成为学习宣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重要渠道,成为促进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信息沟通的重要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