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审批表填表及递交材料说明

来源: 柳州市民宗委  |   发布日期: 2016-01-01 16:43   

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令第2号),自治区民委《关于切实做好民族成份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族发[2015]182号)。



申请条件

  1. 申请变更的民族成份是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2.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本条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3.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申请对象和范围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柳州本地户籍公民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审批表》。(原件)

(三)申请变更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原件备案)

(五)申请变更人出生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六)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七)收养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备注:所有材料一式四份,其中(一)~(三)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四)~(七)为视具体情况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