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核——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初审实施清单指导意见(县级)
一、基本信息(包括设定依据)
序号 | 要素名称 | 填写内容(指导意见) | 是否必填 | |
1 | 基本编码 | 系统自动生成,无需填写 | 是 | |
2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 | |
3 | 实施编码 | 系统自动生成,无需填写 | 是 | |
4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是 | |
5 | 事项名称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初审 | 是 | |
6 | 是否本级行使 | 是 | 是 | |
7 | 权限划分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 是 | |
8 | 设定依据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 是 |
依据文号 | 2015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 | 是 | ||
条款号 | 第十一条 | 是 | ||
条款内容 |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 是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是 | ||
实施日期 | 2016年1月1日 | 是 | ||
设定依据属性 | 国务院部门规章 | 是 | ||
9 | 行使内容 | XX县范围内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初审由XX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实施。 | 是 | |
10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无 | 否 | |
11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无 | 否 | |
12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 | |
13 | 实施主体 | 填写办理具体政务服务事项的机构名称,应使用法人单位登记的规范全称。例:XX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是 | |
14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 | |
15 | 实施主体编码 | 系统自动生成,无需填写 | 是 | |
16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 | |
17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 | |
18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 是 | |
19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否 | |
20 | 承诺办结时限 | 5 | 是 | |
21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在规定或承诺的办结时限内,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 否 | |
22 | 服务对象 | 公民 | 是 | |
23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否 | |
24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是 | |
25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是 | |
26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系统自动填写 | 否 | |
27 | 是否收费 | 否 | 是 | |
28 | 办理流程 | 上传流程图(包括图片格式文件加电子文档)。 | 是 | |
29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是 | |
30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到现场取件。 | 是 | |
31 | 咨询方式 | 申请人咨询途径:包括窗口、网络、电话、信件、邮件等多种咨询方式(注:电话方式加区号,不能和监督电话相同,电话号码真实有效)。如: 咨询电话:0771-1234567(需标明电话区号); 通讯地址:×××(需标明收件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窗口咨询地址:×××(需标明街道名称、门牌号、房间号); 网上咨询地址:××× http://××× | 是 | |
32 | 其他咨询方式 | 填写主要咨询方式之外的其他咨询方式 | 否 | |
33 | 监督投诉方式 | 申请人投诉途径:包括窗口、网络、电话、信件、邮件等多种方式(注:电话方式加区号,不能和咨询电话相同,电话号码真实有效)。如: 投诉电话:0771-2345678(需标明电话区号); 通讯地址:×××(需标明收件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窗口投诉地址:×××(需标明街道名称、门牌号、房间号); 网上投诉地址:××× http://××× | 是 | |
34 | 其他监督投诉方式 | 填写主要监督投诉方式之外的其他监督投诉方式。 | 否 | |
35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现场公示 | 是 | |
36 | 年检或年审 | 不需年审或年检 | 是 | |
37 | 公示地址 | 填写网上公示的网址或现场公示的地址 | 否 | |
38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 是 | |
39 | 查询地址 | 填写网上查询的网址或电话查询的电话号码或现场查询的地址。 | 否 | |
40 | 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是 | |
41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是 | |
42 | 受理条件 | 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第七条规定: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初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 是 | |
43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其他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或者复印; 2.材料要求: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 是 | |
44 | 计划生效日期 | 留空 | 否 | |
45 | 计划取消日期 | 留空 | 否 |
二、扩展信息
序号 | 要素名称 | 填写内容(指导意见) | 是否必填 |
1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 |
2 | 通办范围 | 留空 | 否 |
3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是 |
4 | 是否证照分离 | 否 | 是 |
5 | 是否证照联办 | 否 | 是 |
6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是 |
7 | 审批结果名称 | XX民宗委(局)关于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的意见 | 是 |
8 | 审批结果样本 | 结果文件的样本:提供政务服务事项申请同意后形成的批文样本。批文采用安全通用的文件格式,图片清晰,图片中涉及企业、个人信息须隐藏。 | 是 |
9 | 四办 | 马上办、一次办 | 否 |
10 | 是否智能审批 | 否 | 是 |
11 | 是否代办、帮办 | 否 | 是 |
12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否 |
13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 |
14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 |
15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 |
16 | 涉密或敏感 | 是 | 是 |
17 | 是否网办 | 是 | 是 |
18 | 网办地址 | 留空发布即可。 | 否 |
19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民族宗教 | 是 |
20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收件、预审、受理、办理、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否 |
21 | 是否涉及中介事项 | 否 | 是 |
22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是 |
三、申报材料
序号 | 要素名称 | 填写内容(指导意见) | 是否必填 | ||||||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的材料 | 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的材料 | ||||||||
1 | 材料名称 | 1.书面申请书 | 2.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3.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 4.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5.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 6.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7.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是 |
2 | 材料形式 | 纸质、电子 | 纸质、电子 | 纸质、电子 | 纸质、电子 | 纸质、电子 | 纸质、电子 | 纸质、电子 | 否 |
3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必要 | 必要 | 非必要 | 必要 | 必要 | 非必要 | 是 |
4 | 材料类型 | 原件 | 复印件(原件备查) | 复印件(原件备查) | 原件 | 原件 | 复印件(原件备查) | 原件 | 否 |
5 | 原件份数 | 3 | 3 | 3 | 3 | 3 | 3 | 3 | 是 |
6 | 复印件份数 | 0 | 3 | 3 | 0 | 0 | 3 | 0 | 是 |
7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8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9 | 空白表格 | 留空 | 留空 | 留空 | 留空 | 留空 | 留空 | 留空 | 是 |
10 | 示例样表 | 留空 | 留空 | 留空 | 留空 | 留空 | 留空 | 留空 | 是 |
11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1 | 1 | 1 | 1 | 1 | 1 | 否 |
12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A4 | A4 | A4 | A4 | A4 | A4 | 否 |
13 |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 |
14 | 签名签章要求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复印件盖“与原件无异”章 | 复印件盖“与原件无异”章 | 加盖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复印件盖“与原件无异”章 | 加盖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 是 |
15 | 是否列入《取消的证明材料清单》 | 否 | 否 | 是(根据桂数函〔2019〕51号文件,生父(母)离婚证明、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已取消)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16 | 填报须知 | 本表内容应真实 | 本表内容应真实 | 本表内容应真实 | 本表内容应真实 | 本表内容应真实 | 本表内容应真实 | 本表内容应真实 | 否 |
17 | 受理标准 | 1.内容真实;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1.内容真实;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1.内容真实;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1.内容真实;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1.内容真实;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1.内容真实;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1.内容真实;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否 |
18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第九条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第九条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第九条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第九条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条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条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条 | 是 |
19 | 备注 | 留空 | 留空 | 留空 | 留空 | 留空 | 留空 | 留空 | 否 |
20 | 序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是 |
四、 常见问题解答
序号 | 要素名称 | 填写内容(指导意见) | 是否必填 |
1 | 问题 | 例:公民在多少周岁前可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 | 是 |
2 | 解答 | 例: 答: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 是 |
3 | 常见错误示例 | 留空 | 否 |
4 | 排序 | 1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