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事务办法》公布实施

来源: 自治区民宗委  |   发布日期: 2020-02-14 09:44   

          《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事务办法》公布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事务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9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2月3日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7号令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事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9章49条,与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体例结构一致,主要规范了宗教事务工作的政府及部门职责、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培训、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等内容。同时,还对宗教事务管理主体、基本概念定义、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外来人员登记、征收拆迁中涉及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信教公民和信徒捐赠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起草《办法》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同时借鉴了江西、甘肃、重庆、上海、宁夏等省(自治区、市)的地方立法经验。

《办法》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后,自治区民宗委历时1年多时间,在深入广泛调研和收集有关专家、宗教界代表人士等意见的基础上,经征求国家宗教事务局意见,牵头起草并于2019年7月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事务办法(初稿)》。经自治区司法厅审核修改,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事务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14个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区直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在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自治区民宗委和司法厅组成联合调研组,到柳州、来宾、贵港市,并赴宁夏、新疆、重庆进行了专题立法调研。随后,自治区司法厅组织召开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立法咨询专家以及相关学者参加的立法论证会。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后,自治区民宗委和司法厅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最后经自治区司法厅立法小组审查会议、厅长办公会和厅务会议集体研究,形成了《办法(草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办法》主要规范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关于宗教事务管理主体问题。根据机构改革精神,自治区和部分设区的市保留宗教事务部门作为政府组成部门,其他部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撤销宗教事务部门,宗教管理职责划入相应的党委统战部门。因此,《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表述已不符合我区实际。所以,在《办法》中明确表述为:“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

二是关于基本概念定义的问题。《条例》没有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作出明确具体的定义,导致宗教工作人员对涉及上述概念的相关主体和行为认识模糊,难以开展工作,因此有必要对上述概念进行定义。所以,《办法》根据《条例》的释义并借鉴其他省(市)的立法经验,对上述概念进行了定义。

三是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问题。目前宗教活动场所大部分没有进行法人登记,不具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都要成立管理组织并由其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开展各种宗教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所以,《办法》在第四章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组成人员、权利义务及各项具体职责,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并避免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真空。

四是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外来人员登记问题。包括信教公民和信徒在内的各类人群,都会有到各地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烧香、祈福、修行等活动,宗教场所鱼龙混杂,外来人员在宗教场所短期或长期居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必须要明确宗教场所管理组织对外来人员的管理责任,《办法》明确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外来人员需要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的,应当按照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是关于征收拆迁中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问题。为了对正常宗教活动和合法宗教财产进行保护,避免引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移民搬迁、旧城改造和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中,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听取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六是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宗教教职人员也是普通公民,应当保护其享有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因此,《办法》明确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本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七是关于信教公民、信徒捐赠问题。捐赠及捐赠的规范使用与否是容易引发社会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对宗教界的捐赠,容易被外国势力等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因此《办法》明确: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捐赠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应当按照规定告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办法》作为政府规章,其颁布及施行,对我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更好地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推进全区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将起到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