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知假买假” 能否“假一赔十”?

来源: 柳州法治  |   发布日期: 2024-08-29 15:35   

职业打假人

从事“知假买假”索赔职业活动

并非为生活消费所需购买产品

收货后要求商家“退一赔十”

法院是否支持该惩罚性赔偿主张?


      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坚持以生活消费需要为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条件,统一了裁判尺度,同时明确了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以实现公正裁判。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判决一起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索赔案件,看他提出的”以一赔十“的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基本案情




2024年春季,原告在短视频平台看到被告售卖各种酒类,之后通过社交平台联系其购买了10盒虫草酒(1460元/2瓶/盒),微信付款14600元。被告通过快递送货。原告收货后,以被告销售未标注生产厂家、生产标准以及生产日期的食品且含有非食品原料冬虫夏草、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将被告诉至西乡塘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购物款14600元、赔偿十倍价款146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称,被告销售的虫草酒未标注生产厂家、生产标准、生产日期等法定食品信息,明显属于黑作坊生产的三无产品,且该产品含有非食品原料冬虫夏草。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查询,2009年已明确冬虫夏草属中药材,不属于食药两用物质,严禁使用冬虫夏草作为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案涉产品未标明生产者名称、配料表、产品标准、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等足以影响食品安全的信息,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强制性规定。综上,被告销售无法定食品信息的食品,且含有非食品原料冬虫夏草,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应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的十倍赔偿。
被告辩称,原告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其不是为生活消费所需购买、饮用案涉产品,而是意图通过诉讼牟利,不存在主观上受欺诈的情形,其诉请赔偿十倍价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主动添加被告为微信好友,伪装成消费者向被告定制案涉产品,原告询问被告“不是生产好的?”,被告明确告知“出售虫草20根可赠送酱香酒,可以帮泡好”,原告回复“好的”。在收到案涉产品后原告并未实际饮用,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可见,原告明知自己购买的是冬虫夏草原料、而非食品,亦明知案涉产品不是预先定量包装的产品。其购买时已知晓该产品具有一定瑕疵,仍定制购买。此外,原告多次以同一案由向不同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商家赔偿十倍价款,其利用诉讼牟取巨额赔偿,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国家严禁冬虫夏草作为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使用,案涉商品添加冬虫夏草违反了相关食品安全法律规定,且经检测案涉产品铅含量超标,存在安全隐患,故该院认定涉案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此外,案涉商品无生产者、生产日期等生产信息,故原告诉请被告退还货款14600元,该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应将案涉交易产品退还被告,如原告不能退还的,则抵扣相应货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应当以生活消费为目的。但现已查明原告在法院提起多个与本案类似的维权诉讼,均要求商家退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可见其购买行为并非因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是意图通过获得惩罚性赔偿牟利,不能完全认定为普通消费者。基于公平原则,该院确定仅以正常消费即一盒的价格支持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日前,西乡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购物款14600元,原告将10盒(每盒2瓶)“虫草酒”退回被告,如原告不能退还则抵扣相应货款。同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4600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该规定对于恶意索赔行为进行了规制,职业打假人以此为“生财之道”牟取暴利或将成为历史。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是否属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应结合购买者所购买的食品药品的具体类型、保质期限、一般人的消费习惯等因素综合考量后予以认定。例如明明是一家三口人,但购买了十人在保质期内也吃不完的食品;家里没有小孩孕妇,却购买了大量的母婴用品;以家庭备药名义批发式购入十几年都使用不完的药物……这些均属于超过“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经营者需要诚信经营,消费者同样也需要诚信消费。“知假买假”不可取,消费者应当与人为善、诚信维权,不能假借维权的名义实施恶意索赔,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作为消费者,要做到知假、辨假但不买假,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制假售假的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诚信有序的生产经营秩序。同时,作为生产者、销售者,应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审查责任,坚持合法合规经营,牢固树立底线意识,由此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职业打假人“找上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