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结婚后未共同生活,法院判离并返还彩礼15万元

来源: 柳州法治  |   发布日期: 2024-05-09 16:05   

结婚本是喜事

但“天价彩礼”让不少农村家庭倍感压力

近日

柳城法院东泉法庭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以法之力”推动移风易俗新风尚


(网络配图)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4日,男子宁某与女子梁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同年2月26日,宁某通过微信给梁某订婚彩礼10000元。之后的三个月时间里,宁某以给岳父岳母礼金、买三金、“奶水钱”及返回老家办婚礼及婚后开销等累计支出17万余元。

6月14日双方举办婚礼后,梁某于6月16日返回老家。宁某于2022年9月27日到梁某老家处要求梁某回宁某家一起生活,梁某婉拒,双方至今未共同生活。2023年1月,宁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196173元。


法院审理


柳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宁某与梁某系经媒人介绍认识,相识不到十日便登记结婚,没有感情基础;梁某在诉讼过程中从未主动联系宁某,庭审后至今一个多月也未能做到与原告沟通,与其在庭审中所称“今后加强沟通”“感情没有破裂”“想与宁某一起生活”相悖。宁某坚决要求离婚,可见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宁某向梁某给付彩礼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共同生活,但双方登记结婚后并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对宁某提出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综合考虑给付数额的大小、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在该段婚姻中的具体表现、当地习俗等,柳城法院酌情支持返还彩礼150000元。

该案经过柳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对于婚约礼金并不禁止。但是,我国法律是禁止以婚姻之名索取财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央亦提出“加大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我国法律对彩礼返还规定了几种具体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由此可见,已完成婚姻登记手续并不必然成为阻却另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事由,但是应符合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未共同生活,二是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婚约彩礼,是一种乡风民俗,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对方赠送聘金、彩礼,但我国一些地区在婚俗领域存在着天价彩礼、大操大办、随礼攀比、铺张浪费、低俗婚闹等问题,既成为诸多家庭的负担,也容易出现悔婚、离婚后彩礼的归属引发各种矛盾纠纷,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和树立文明的婚俗观念。

婚姻是一场长期的修行,是男女之间感情的升华,而不应当用金钱来衡量。进入新时代,青年男女应当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嫁观,在择偶时以人品、感情为重,自觉抵制高额彩礼,不炫富攀比,不铺张浪费,用自己的双手创造幸福美好生活。